克林頓機器 – 購買條款與條件

  1. 接受。對本訂單之確認或開始履行,即視為接受所有條款與條件,包括價格、交貨及規格。賣方所作之任何變更、增補或刪除,均須經買方以書面形式接受。
  2. 交貨。買方的生產時程表係以供應商須於「到貨截止日」前將貨物送達目的地為前提。因此,若供應商未能符合交貨要求,買方有權在不承擔任何罰款的情況下,全部或部分取消本訂單。若物料於「到貨截止日」前十四天以上送達,買方有權拒絕收貨。
  3. 定價。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否則賣方之價格不得超過本訂單所載之價格;若未載明價格,則以買方最近一次訂單所列之價格為準。任何價格調漲均須於出貨前獲得買方之書面批准。
  4. 超量交貨。超量生產及/或超量交貨,將由買方酌情決定是否接受並支付款項,或安排退貨(運費由賣方負擔)。
  5. 付款。若本訂單未載明付款條件,或未另行約定,則付款條件為:自收貨、服務完成或買方收到發票之日起(以較晚者為準),2% 預付、10 天內付清餘款,淨期 30 天。
  6. 保證。賣方保證,本訂單所涉之所有貨物及服務均無材料及工藝瑕疵,且適合並足以達成預期用途,並(如適用)嚴格符合買方之規格、圖面或樣品。此等保證於貨物及服務經接納後仍繼續有效。此等保證係在賣方向買方提供之任何其他範圍之明示或默示保證,或法律默示之保證之外,另行提供之。
  7. 檢驗與拒收。最終檢驗應於買方場地進行(若為直接出貨,則於其客戶場地進行)。經買方認定為不可接受之材料或工藝,應由賣方負擔費用退還賣方,並由買方酌情決定是否更換或取消訂單,且買方無須承擔任何義務。
  8. 買方財產。所有由買方提供或特別支付費用的材料(包括模具)均屬買方所有,買方可隨時自行決定將其取回,且無需支付任何費用或收費。賣方僅得將買方的材料或模具用於履行買方訂單,並須將其與其他材料或模具分開存放,且明確標示為買方財產。
  9. 稅金。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價格已包含截至訂購日生效的所有適用聯邦、州及地方稅項。若出現新稅項、稅項廢除或稅率變更,合約價格將據此進行調整。
  10. 變更。買方有權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對包裝、測試、目的地、規格、設計及/或交貨事宜進行變更。賣方應立即將任何成本變更通知買方,該等變更須由買方以變更指令的形式以書面形式同意並接受。
  11. 破產。倘若賣方啟動或遭人對其提起任何自願或非自願的破產或無力償債程序,或無論是否經賣方同意,被指定為「債權人利益受讓人」或「接管人」,買方有權自行決定全部或部分取消本訂單,且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12. 合約。買方與賣方同意,本訂單及其接受行為應視為於新澤西州訂立之合約,並受該州法律管轄。
  13. 於買方或其客戶場地進行之作業。若賣方依據本訂單進行之作業,涉及賣方於買方或其任一客戶之場地內進行作業, 賣方應採取一切必要預防措施,以防止在該等工程進行期間發生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除非該等傷害完全且直接歸因於買方或其客戶(視情況而定)的疏忽,否則賣方應就賣方、其代理人、僱員或分包商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一切損失,向買方提供彌償;且賣方應維持足以保障買方免受上述風險影響,並免受任何依據適用《工傷賠償法》及《職業病法》所提出之索賠的公共責任險、 財產損害保險、僱員責任及賠償保險,以保障買方免受上述風險之影響,並免於承擔依據任何適用之《勞工賠償法》及《職業病法》所提出之任何索賠。
  14. 圖紙與規格書。買方應始終對所有擬用於本訂單相關事宜之圖紙與規格書保有所有權。賣方僅得將該等圖紙與規格書用於本訂單相關事宜,且不得向賣方之員工、分包商、政府檢查員或代理人以外之任何個人、公司或企業披露該等圖紙與規格書。賣方應於接獲要求時,或於本訂單完成後,立即將所有圖紙與規格書歸還買方。
  15. 專利。賣方同意自費為買方、其經銷商、客戶及買方產品的用戶,就因實際或被指控侵犯任何美國或外國專利而遭提起之所有訴訟、法律行動或程序提供辯護,並進一步同意支付並清償任何此類訴訟、法律行動或程序中可能作出的任何及所有判決或裁定。
  16. 軟體。賣方同意,若採購訂單包含任何客製化軟體或原始碼(以下簡稱「軟體」),包括任何針對買方設備的特定應用程式,賣方同意將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此類軟體的著作權)轉讓予買方,以供買方進行任何與使用及實施相關之目的,包括有權與第三方簽訂合約,以安裝附加或配套設備、軟體或組件。 買方未接收該軟體及賣方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服務,不得解釋為買方放棄本條項下之任何權利。買方就本採購訂單所提供之任何資訊均屬機密資訊,賣方及其員工將無限期地將其視為專有資訊予以處理。
  17. 條款。本文件載明買方與賣方之間關於貨物買賣或服務提供之完整協議。 對於貴公司(賣方)所提供之任何文件(不論是先前或其後提供)中可能載有之任何附加或不同之條款與條件,茲此提出異議並予以拒絕。
  18. 產品召回。若因任何原因,買方須將商品從市場上召回,賣方同意承擔與此次召回相關的所有費用。若買方須通知客戶產品可能存在的危險,或提供可解決該問題的替代品,賣方同意承擔與該通知及/或矯正措施相關的所有費用。
  19. 向買方披露之資訊。除非另有約定,賣方就本訂單所披露之所有資訊及構想,均可由買方視為屬於公共領域。賣方若希望買方將特定資訊或構想視為賣方之機密或專有資訊,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須經買方之高階主管明確確認。
  20. 平等機會。任何承包商及所有受規範的分包商均應遵守《聯邦法規彙編》第 41 編(41 CFR)第 60-1.4(a)(7) 條、經修訂之第 60-250.4 條(41 CFR 61-300)及第 60-741.4 條(如適用)、《聯邦法規彙編》第 29 編(29 C.F.R.)第 471 部分 A 子部分附錄 A, 60-300.5(a) 及 60-741.5(a)。這些法規禁止基於受保護退伍軍人或身心障礙者身分,對合格人士進行歧視,並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籍,對任何人士進行歧視。 此外,這些法規要求受規範的主承包商及分包商採取積極措施,僱用並在職務上晉升合格的受保護退伍軍人、合格的身心障礙者以及所有個人,且不得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籍而有所歧視。
  21. 賣方變更。任何設計、製造方法或所用材料的變更,均須經買方書面批准。
  22. 出口管制。買方就本合約所提供之所有資訊,應隨時遵守美國之出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聯邦法規彙編》第 10 編第 810 部分(10 CFR Part 810)及《美國出口管理條例》。 賣方同意並保證,除非符合適用的美國出口法律及法規,否則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物品、設備、材料、服務、技術資料、技術、軟體或其他技術資訊或協助。前述義務應於任何其他合約義務或本訂單獲履行、屆滿、完成、終止或解除後仍然有效。
  23. 國際採購。賣方與買方明確接受《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 TERMS 2010),並明確拒絕將《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適用於雙方之間的貨物或服務採購。
  24. 商業慣例。賣方應遵守《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CPA」)的法律與法規、《英國反賄賂法》及其他適用的反貪腐法律與法規。具體而言,賣方保證其本身及其任何員工、代理人或代表均未曾且不會向 任何款項、財產或有價值之物品予任何政府、機關或其下屬機構之人員、官員、僱員或代表,亦不得提供予買方之任何僱員、代理人或代表,以謀取任何業務,或就任何合約(包括本合約及其任何修訂或補充)之條款、條件或履行,對該等人員施加影響。若賣方違反本條規定,買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且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25. 衝突礦物。買方已向其客戶聲明,其並未從《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所界定的地區採購衝突礦物。因此,賣方不得供應錫(錫石)、鉭(鈽鈦礦)、鎢(鎢礦)、 黃金及/或《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1502 條所定義之任何其他「衝突礦物」,以履行買方的採購訂單;若該等礦物源自剛果民主共和國(DRC)及其周邊國家,且賣方未於開始生產前將此事實通知買方,並在該等情況下未事先取得買方書面批准即開始生產,則不得供應上述礦物。 若賣方已如上所述通知買方並取得買方的事前書面批准,賣方必須在處理買方採購訂單之前,填寫買方的「衝突礦物調查表」,且內容須令買方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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